(2017)苏058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012王建德与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德,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012号原告:王建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乙成,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燕,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王建德与被告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王建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王建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思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