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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交琪与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交琪,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30号原告:张交琪,农民。被告:杨林,个体户。原告张交琪诉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交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交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交琪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