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497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某,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