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497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某,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