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玮与李红萍、舒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玮,李红萍,舒翔,朱林,吴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514号原告陈玮,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红萍,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舒翔,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朱林,男,1986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尉犁县。被告吴聪聪,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玮诉被告李红萍、舒翔、朱林、吴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陈玮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