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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蕾蕾与薛海滨、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蕾蕾,薛海滨,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585号原告:韩蕾蕾,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张慧,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滨,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肖林,女,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韩蕾蕾诉被告薛海滨、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方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蕾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海滨、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蕾蕾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3645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将自己名下的特百惠专卖店及其货物转让给二被告,二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拖欠原告货款63215元,截止2016年10月26日,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458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前结算完毕,有被告薛海滨亲笔书写的字据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薛海滨、肖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欠款字据一份、户籍证明二份。因二被告未到庭,相应证据未经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原告将自己名下的特百惠专卖店及其货物转让给二被告,截止2016年10月26日,二被告欠原告货款36458元,被告薛海滨为原告书写欠款条一份。被告薛海滨与被告肖林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欠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薛海滨欠原告韩蕾蕾3645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被告薛海滨与被告肖林系夫妻关系,且上述欠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肖林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364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海滨、肖林归还原告韩蕾蕾欠款364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薛海滨、肖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