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某贩卖毒品罪2017刑初52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3年7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1号附近,将毒品2小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2小包(经鉴定,净重共0.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胡某身上查获毒品2小包(经鉴定,净重共0.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爱立信牌手机1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被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3年7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已拍照存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通话记录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查报告书,证人陈某文、何某敏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0131号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及毒品2小包(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