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黎明诉吴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黎明,吴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05号原告:周黎明,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吴美霞(曾用名吴玲玲),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黎明与被告吴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周黎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黎明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黎明负担。审判员 骆丙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