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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015昆山豪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精英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豪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连精英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15号原告:昆山豪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1109277E,住所地张浦镇三家路168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何永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精英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873327021,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光伸模具工业园1#-3厂房。法定代表人:吴秀华。原告昆山豪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精英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豪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昆山豪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