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057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南路151号,机构代码:913407007199117457(1-1)法定代表人:耿海宁,机构代码:913407007199117457(1-1)被告:张文,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文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层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