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与栗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栗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36号原告: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崔俊霞,经理。被告:栗旗,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与栗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郭智华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