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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与栗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栗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36号原告: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崔俊霞,经理。被告:栗旗,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与栗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献县俊霞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郭智华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