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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涂健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涂健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3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德城镇解放路48号。负责人:李汉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裕、谢丽娜,均为该行职员。被告:涂健邦,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告涂健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卓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