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翁备战诉陈宏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备战,陈宏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526号原告:翁备战,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宏孝,男,约49岁,汉族,农民。原告翁备战与被告陈宏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翁备战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备战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备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翁备战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