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大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瑞豪木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大连振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连金星连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天伟,马颖,谢英春,冯俊秋,周志南,周晓飞,倪振华,大连瑞豪木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大连振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连金星连嘉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濠阳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鸿雁,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昕蔚,系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天伟,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马颖,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谢英春,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冯俊秋,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周志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周晓飞,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倪振华,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瑞豪木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刘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振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倪振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金星连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濠阳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兆琴。申请执行人大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瑞豪木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大连振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连金星连嘉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濠阳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刘天伟、马颖、谢英春、冯俊秋、周志南、周晓飞、倪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