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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丁波与刘敬超、吴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丁波,刘敬超,吴峥,吴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92号原告吴丁波,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敬超,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吴峥,女,成年,住址同上。被告吴庆军,男,成年,住清丰县。原告吴丁波诉被告刘敬超、吴峥、吴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丁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吴丁波负担。审 判 员  李翠英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广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