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唐翠翠与王培娟、张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翠翠,王培娟,张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769号原告:唐翠翠,1983年12月10日生,住白山市。被告:王培娟,1989年3月22日生,个体业户,住白山市。被告:张少良,1985年2月2日生,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翠翠与被告王培娟、张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翠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唐翠翠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