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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唐翠翠与王培娟、张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翠翠,王培娟,张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769号原告:唐翠翠,1983年12月10日生,住白山市。被告:王培娟,1989年3月22日生,个体业户,住白山市。被告:张少良,1985年2月2日生,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翠翠与被告王培娟、张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翠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唐翠翠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