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卢道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卢道都,卢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沿赤乡罗石村罗石大街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07028。法定代表人:杨为科。被执行人:卢道都,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卢金水,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卢道都、卢金水(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卢金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卢金水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金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金水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