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凯仁与赵方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凯仁,赵方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宽,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52号原告:关凯仁,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树,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赵方旭,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宽,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张义帅该公司经理。原告关凯仁与被告王宽,赵方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关凯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凯仁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凯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左侠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文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