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鑫、张某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鑫,张某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鑫,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泽,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等人先后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黄岐山大道广百百货大楼的“欢乐迪”酒吧A08包厢喝酒消费,期间因琐事与酒吧内A10号包厢客人发生矛盾。次日2时多,陈某鑫、张某泽等人离开酒吧到广百百货大楼楼下时,遇见被害人曾某、林某1经过,陈某鑫、张某泽等人误认为曾某、林某1便是刚与他们发生矛盾的A10号包厢客人,遂追上前对���某、林某1进行殴打,林某1被殴打后挣脱逃跑,曾某则被殴打后倒地,随后,陈某鑫驾驶小汽车载张某泽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1月18日,陈某鑫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2月24日,张某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鑫、张某泽和被害人曾某、林某1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曾某、林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林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2、洪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到案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泽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鑫、张某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鑫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张某泽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