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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熊有珍与周晓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有珍,周晓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177号原告:熊有珍,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兴梅,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晓杰,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法定代表人:崔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有珍与被告周晓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有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9元,由原告熊有珍负担。审 判 员 朱凤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秦仕旺书 记 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