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卜英超与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英超,王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218号原告:卜英超,男,1975年2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王文海,男,1960年7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英超诉被告王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英超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卜英超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卜英超负担。审 判 长 刘秀山人民陪审员 徐永刚人民陪审员 马洪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