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1693号原告姜学生与被告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生,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693号之一原告:姜学生,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文(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613885993。法定代表人:尚显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学生与被告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姜学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学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王敏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玉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