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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191陈志明与秦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秦建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191号原告:陈志明,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秦建权,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和与被告秦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志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