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强与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魏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