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与XX(曾用名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469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营者:董孝新,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曾用名刘振),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济南市长清区孝新维修部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