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某、石玉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石玉才,杨德芹,石建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财保12号申请人:石某,男,200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申请人:石玉才,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申请人:杨德芹,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申请人:石建华,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石玉才、杨德芹、石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石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玉才、杨德芹、石建华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浙江越美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作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玉才、杨德芹、石建华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120元,由申请人石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zbfzbf沈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zbfzbf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