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思樊诉被告承德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587号原告王思樊,现住承德市高新区。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负责人张国志,职务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樊与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40.00元。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