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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方、徐诗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方,徐诗瀚,张晓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钱方,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徐诗瀚,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晓雯,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方与被执行人徐诗瀚、张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徐诗瀚、张晓雯尚欠申请执行人钱方借款250000元、利息38833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止;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钱方以已与被执行人徐诗瀚、张晓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