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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被执行人黄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孙宏昌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添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