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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9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小英与施文明、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英,施文明,肖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23-2号原告:施小英,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文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肖春梅,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小英诉被告施文明、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小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施小英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建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