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小英与施文明、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英,施文明,肖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23-2号原告:施小英,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文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肖春梅,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小英诉被告施文明、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小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施小英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建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