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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吉林诉张杰、纪建宇、赵丽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林,张杰,纪建宇,赵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401号原告赵吉林,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杰,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一重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中晟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纪建宇,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赵丽娜,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赵吉林与被告张杰、纪建宇、赵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吉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吉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吉林负担。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