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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70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谢建新、杨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谢建新,杨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建新,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杨梅芳,女,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建新、杨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4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建新、杨梅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建新、杨梅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81.0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