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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682号原告:谷某,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谷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谷某谷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谷某谷凤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