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682号原告:谷某,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谷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谷某谷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谷某谷凤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