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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存跃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37号被执行人李存跃,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范集乡李老行政村东小庄**号。李存跃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存跃处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但李存跃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存跃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存跃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存跃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