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张恒道、张恒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张恒道,张恒民,张华生,孙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0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李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恒道,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恒民,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华生,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孙冬,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告张恒道、张恒民、张华生、孙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