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中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110号原告:滁州市中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际车城B区4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阿尔山路5号。负责人:樊玉保,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中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中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中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