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776季国成与陈晓锋、南通东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成,陈晓锋,南通东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776号原告:季国成,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锋,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南通东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赣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费跃。原告季国成与被告陈晓锋、南通东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季国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国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国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季国成负担。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鑫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