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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清,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162号原告王建清,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长青路99号。法定代表人魏楠,镇长。委托代理人尹博仲,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清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王建清诉称,2016年9月3日,原告因发现王佐镇西王佐中心村村委会在距离村委会大院东侧80米路南(后发现路北也在施工)无证施工,遂于同年9月6日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该情况。12345热线责成王佐镇城管调查处理,后王佐镇城管电话告知原告其不负责集体土地上的违法施工。于是,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致信王佐镇规划建设与环境委员会,要求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并依法向原告回复。2016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致信王佐镇政府镇长,要求依法调查并制止违法施工,拆除违法建筑,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2016年11月26日及2016年12月16日,原告分别收到王佐镇政府的回复,该两份回复均告知原告其收到信件后高度重视,已安排相关科室调查,并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至原告收到回信时,涉案违法建设已经基本竣工,但王佐镇政府并未采取任何制止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王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查处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中心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建清与其所举报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琴审 判 员  付桂珍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