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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姚茂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姚茂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民初13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13号。负责人罗蓉,该支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10141552。委托代理人:田红,女,该行职工。被告:姚茂凯,男,1979年10月24日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姚茂顺,男,1972年9月1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姚茂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茂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在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经原告审查,于2014年9月24日开户并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授信额度为1100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激活使用透支本金,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77.22元及费用3733.91元及利息695.47元,合计14506.6元。被告辩称,对尚欠借款金额、滞纳金、手续费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一张,申请表申请为全额还款。经原告审查,于2014年9月24日开户并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授信额度为11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第二条载明:乙方(申请人)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者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密码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甲方认可的不需要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记录,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第三条载明: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申请人)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帐)从交易之日至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期内偿还当期已出帐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帐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从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帐的,乙方自交易入帐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3、乙方在帐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已出帐单全部应还款的,当期消费金额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起计收透支利息。4、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款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它相关费用,收取的其它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帐户。8、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第四条载明: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账单。……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不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6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账单且账单正确无误。合约第五条载明: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2、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其信用卡帐户已出帐单的全部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5、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对其信用卡帐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及逾期1-90天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帐)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帐)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第六条载明: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作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第十条收费标准:透支取现费,境内: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激活使用透支本金,至2016年6月14日,被告还款部分本金,尚欠信用卡使用本金10077.22元。每月账单日为11日。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经原告审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一张,于2014年10月2日激活使用,双方应按该卡申请内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合法的内容履行权利,承担义务。被告使用该卡尚欠10077.22元借款本金属实,被告应应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案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约定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但该款项下的逾期透支利息、逾期滞纳金在实际支付时以贷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总计不超过合同期内利率的150%。复利按相关规定,总计也不得超过合同期内利率的150%。本案原告主张的透支利息695.47元,其他费用3733.91元(逾期滞纳金,手续费等)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2015年12月31日消费的8040元,不是其本人或未将卡交与其他人消费等系原告原因导致的消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茂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10077.22元及利息695.47元,其他费用3733.9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喻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旭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