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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之峰、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之峰,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之峰,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276D(2-6)。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之峰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4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