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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国权诉邹学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权,邹学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23号(2017)吉2401民初1823号原告:杨国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东新五队。被告:邹学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权诉被告邹学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国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杨国权承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