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国权诉邹学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权,邹学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23号(2017)吉2401民初1823号原告:杨国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东新五队。被告:邹学宇,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权诉被告邹学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国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杨国权承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