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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乃心与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乃心,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石乃心,女,2004年12月7日出生,住田家镇。委托代理人石宝才,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田家镇。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立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裁字[2016]第53号裁决书,在执行石乃心与盘锦天安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乃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1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佳津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