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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秦刚与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刚,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939号原告秦刚,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符利花,女,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秦刚之妻。被告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高新丹枫国际1幢10905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海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刚诉被告西安天利和汽车销售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刚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后2164.5元由原告秦刚自行承担。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