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秀兵与朱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兵,朱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352号原告:杨秀兵,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朱建祥,男,约56岁,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杨秀兵诉被告朱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秀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秀兵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