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杨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杨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87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村13栋406室。负责人:汪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迎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杨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