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冠龙与蒋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龙,蒋笃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25号原告:李冠龙,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蒋笃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龙与被告蒋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冠龙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