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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正良,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8451-5。法定代表人顾徐刚。被执行人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镇大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75752。法定代表人陈正良。被执行人陈正良,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长安路、盐北路叉口北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01256。法定代表人严王珍。被执行人浙江新东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27506。法定代表人陈雅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