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春喜,冉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815号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98731103T(1-1)。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法定代表人辛振青,经理。被告:郑春喜,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冉宪涛,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春喜、冉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宪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冉宪涛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冉宪涛起诉。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