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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春喜,冉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815号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98731103T(1-1)。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法定代表人辛振青,经理。被告:郑春喜,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冉宪涛,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春喜、冉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宪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冉宪涛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冉宪涛起诉。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