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宜昌与汪梅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宜昌,汪梅,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宜昌,男性,汉族,1967年03月21日出生,住垫江县。被执行人:汪梅,女性,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垫江县。被执行人:陶红,男性,汉族,1973年0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赵宜昌诉汪梅、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奚浩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