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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宜昌与汪梅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宜昌,汪梅,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宜昌,男性,汉族,1967年03月21日出生,住垫江县。被执行人:汪梅,女性,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垫江县。被执行人:陶红,男性,汉族,1973年0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赵宜昌诉汪梅、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奚浩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