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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某1与颜某2、颜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某1,颜某2,颜某3,颜某4,鲍某某,颜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某1,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某2,男,194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颜某2之妻),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某3,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颜某3之子),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某4,男,194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某某,女,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某5,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某(颜某5之母),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颜某1因与被申请人颜某2、颜某3、颜某4、鲍某某、颜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某1申请再审称,系争房屋来源于老房动迁,当时是根据户籍人口安置的,故系争房屋是分配给其的。系争房屋没有转换为产权房,长期以来由其居住使用,故并非颜盛淦的遗产。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颜某2辩称,被动迁的老房是颜盛淦名下的私房,根据动迁协议三套安置房的购房人均为颜盛淦,除系争房屋外的两套房屋已在颜盛淦生前处分完毕,故系争房屋应按遗产处理。一、二审判决颜某1继承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明显多于其他继承人,已经给予颜某1特殊照顾,故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颜某3、颜某4、鲍某某、颜某5辩称,同意颜某1的意见,应由颜某1继续使用系争房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虽然系争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但一、二审判决根据系争房屋的来源及动迁户购房结算协议上的记载,认定该房屋为颜盛淦的遗产并无不当,现颜某1申请再审主张系争房屋系其基于户口取得,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颜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