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子远、李素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商子远,李素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82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子远,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素运,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子远、李素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商子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其于2017年4月26日向枣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被诈骗,枣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